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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民主法制>> 民主天地>> 建立人民民主的大众政治制度(下)

建立人民民主的大众政治制度(下)

来源:站内信息发布者:大同世界时间:2010-06-13 11:59:20点击:

建立人民民主的大众政治制度(下)
                                ——纪念毛泽东诞辰114周年

张宏良

第五,人民为本符合天道的现代法律制度。

司法领域是目前人类社会历史性转变最突出的领域,是世界政治发展进程中最早表现出大众政治色彩的领域,也是文革中国对世界政治文明的贡献已经得到验证的领域,目前推动世界司法领域发生历史性转变的两大核心原则——自然法和公众立法,就是毛泽东时代中国大众政治建设的伟大成果。可惜文革结束后,在疯狂的非毛反毛浪潮推动下,毛泽东创建的这两大现代法律原则,虽然在西方国家已开始开花结果,但是在中国却被彻底否定,并且时刻不停地被咒骂了近30年,使中国走上了背离世界政治文明进程的发展道路,形成了人类历史上极其罕见的恶法治国的悲剧现象。以往任何社会,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尽管其法律本质都是维护统治集团的利益,但是其立法精神无不闪耀着统治集团内部理想主义者的神圣光环,从最早的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王法典》,到后来支配欧洲200多年的《拿破仑法典》,以及中国历代律法,都充满着惩恶扬善、维护天理人伦的人文精神。像文革后中国这样,立法初衷就是为某些人作恶服务的现象,在人类历史上可谓是绝无仅有。恶人治国历史上很多,恶法治国历史上罕见,法律是社会最后一块遮羞布,古今中外历代王朝即便是亡国灭种也不会撕掉最后这块遮羞布,如同一个人到死也不会裸体到大街上一样,可是唯独中国撕掉了最后这块遮羞布,在光天化日之下赤裸裸地把法律变成了作恶工具。这已经突破了阶级斗争和政治斗争的文明底线,完全属于反人类反文明的罪恶行为。现在要建立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这种恶法治国的邪恶状况,应该结束了。就总体来讲:

首先,恢复人民为本的公众立法原则,以大众立法取代精英立法,彻底消除法律存在的权力基础和资本基础,重新引领世界政治文明的发展潮流。毛泽东时代中国确立的公众立法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立法的主要发展趋势,但是世界原有的资本主义政治框架限制了公众直接参与立法过程,公众对法律的影响还只限于舆论和司法层面,例如通过人民陪审团确定有罪无罪的方法,来纠正立法过程中违背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地方,由人民陪审团断案,在是否有罪的问题上,法律再多也等于无法,因为人民陪审团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天理良心进行判断。这和中国文革期间宏观只有一部宪法,微观只有一部婚姻法那种极少法律文本的状态,可以说是殊途同归,具有异曲同工的作用。文革没有法律文本并不是没有法律本身,许多法律是用“群众专政”的条条框框形成的,是典型的公众立法。公众立法的优点在于,每一个公民都感觉到自己是立法主体,因而像爱护自己眼睛一样爱护法律,像忠于生命一样忠于法律,这也是那个时代那个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一个重要原因。文革后中国之所以形成恶法治国,根本弊端就在于精英立法,并且不是“武松式精英”立法,而是“西门庆式精英”立法。比如《证券法》就是由原本是法律约束对象的庄家起草制订的,所以不仅不能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反倒成为恶庄造市的作恶工具,中国成千上万投资者的血本无归,就是这个保护庄家的《证券法》造成的。目前西方国家的有罪推定制度,也叫辩方承担举证责任,也属于大众政治的范畴,实行这个制度的哲学依据就是“富人天然有罪说”,如同文革期间讲的成分论,富人天生就有罪,要证明自己清白,就必须拿出证据来,拿不出证据就是有罪。为什么西方国家会有这个转变?随着现代经济特别是虚拟经济的发展,富人越来越成为犯罪主体,穷人除一般刑事犯罪外,越来越失去了犯罪资格,比如在证券市场上,穷人想犯罪都没有资格。并且作为受害者的穷人永远不可能拿到富人的证据,如果让受害者提供证据,等于是保护和鼓励富人犯罪,就像现在的中国一样;如果由司法部门进行调查,又是拿广大纳税人的钱在为富人开脱,对广大公众不合理,所以只能由富人自己去寻找证据,找不到就是犯罪,就要赔偿就要破产。并且为了发动群众监督富人,美国法律规定,违规者一经查实,违规金额中20%奖给举报者,由于证券市场上违规金额动辄就是几亿几十亿乃至上百亿,举报出一个违规者就能发大财,这就把富人至少是那些为富不仁的富人,置入了人民监督的汪洋大海之中。

公众立法的本质就是以人为本,并且是以人民为本。以人民为本的公众立法,不仅是体现在立法程序上,更重要的是应该体现在法律内容和法律本质上,这是只有毛泽东时代才达到过的立法水平,是建立在以人民为本基础上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平等。以往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么是建立在权力基础上的人人平等,其实是权力面前人人平等;要么是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人人平等,其实是资本面前人人平等;真正的人人平等从来就没有过。权力集团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约束权力集团之外的其它社会集团,所以建立在权力基础上的法律,规定了凡是运用权力手段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不属于犯罪;同样,资本集团立法的目的是约束资本集团之外的所有其它社会集团,所以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法律,又规定了凡是运用资本所从事的任何活动都不属于犯罪;只有在毛泽东时代,才开天辟地第一次规定了无论采用任何手段作恶都是犯罪,无论是采用权力、财力还是暴力形式,一律同等对待。法律不再只是约束某些集团或者某些群体的犯罪方式,而是同时约束所有集团所有群体的犯罪方式,彻底结束了以往那种运用权力或者运用资本抢劫强奸甚至逼死人命也不属于犯罪的黑暗时代,最典型的就是刑法关于流氓强奸罪的演变过程。毛泽东时代的刑法规定,无论采用任何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都属于流氓强奸罪。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取消了权力和金钱在强暴妇女方面的法外特权。人有三种支配社会的强制力量,即权力,财力和体力。官僚用权力支配社会,并能强制妇女服从自己;富人用财力支配社会,并能强制妇女服从自己;穷人用体力也就是暴力支配社会,并能强制妇女服从自己。所以采用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都属于流氓强奸,才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你是官员,富人还是穷人,只要你做同样的事情,就用同样的善恶标准来衡量。可是文革结束后,面对满街的西施貂禅,被几十年严格的一夫一妻制憋坏了的官僚富豪,急不可耐地于八十年代初修改刑法,删除了运用权力和金钱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属于犯罪的条款,只保留运用暴力手段才属于犯罪的条款,于是,只有穷人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才属于犯罪,官员和富人别说违背妇女意志,就是违背妇女全家意志发生性关系也不属于犯罪。为了能够占有更多的妇女,便进行权力下放的改革,把所有老百姓的命运都集中到各级官员手中,妇女的悲惨命运开始了,上千万中国妇女被逼良为娼,包括大量未成年少女,为了能够安全地玩弄未成年少女,后来又进一步改革刑法,把和14岁以下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罪的条款,附加上一条:在不知道对方年龄的情况下和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强奸。如此一来,穷人的妻女从8岁到80岁,无一漏网地全部被纳入了被侮辱被损害的悲惨地位。这就是中国右派叫喊的所谓法治,这就是中国知识精英叫喊的所谓法治。如果说西方国家的法治向大众政治的转变有希望通过量变完成的话,那么中国向大众政治的转变则必须废除现有的所有法律,并且要追究这些法律设计师反人类反文明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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